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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宁区王先生增加子女抚养费一案 |
王先生和林女士七年前协议 离婚,当时女儿年仅四岁,由王先生抚养共同生活,前妻林女士每月给付抚养费260元。2001年,女儿被诊断为家族遗传病史咆喘,病情非常严重,每年都要发病一至两次,每年医疗费约在2000-3000元。为此,王先生提出林女士适当承担部分医疗费,遭拒绝。
王先生来到本站咨询后,了解到,抚养费是可以增加的,而且,子女因学习、健康支出的必要费用,抚养费不足以承担的情况下,不抚养子女一方仍有义务承担。
王先生委托本站徐 律师代理,诉至长宁区法院。诉讼请求一、要求增加抚养费,改为每月1000元,二、女儿医药费被告承担百分之五十。法院立案后,本站徐 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,调查出林女士现工资收入为3200元。
开庭后,林女士以再婚后,又育一子,经济状况不佳为由,不同意我方诉请。经法官 律师多方努力调解失败。
长宁区法院依法判决,一、林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,二、女儿的医药费每年十二月底,凭医院发票,林女士支付50%。
对此判决结果,当事人王先生表示满意,林女士也没有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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